我校教师岗位人才引进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5 浏览:
我校教师岗位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兴校”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的力度,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努力促进学科建设,大力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打造具有特色的“人才特区”,早日实现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工程是第一工程”的人才队伍建设理念,将“人才兴校”作为学校发展的战略重点,在“充实数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稳定骨干、造就名师”的师资队伍建设方针指导下,着力引进学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学科支撑点实的高层次人才,采用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的办法,不断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学科建设快速发展。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对象 1.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 2.“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以及“973”、“863”项目首席科学家。 4.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特聘教授。 5.我校“工大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6.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学子、我校“工大学者计划”工大学子。 7.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以及未纳入国家、省和学校上述人才计划,但根据学科发展需求,确需引进的其他人才。 第四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素质 引进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学校校纪校规,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与良好的品行。 2.健康条件 引进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能胜任本职工作,身体状况符合录用体检标准。 3.年龄条件 应届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副教授年龄不超过40周岁,省部级学科带头人、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学历学位 原则上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阶段均应为全日制教育,并需具有学历和学位证书。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引进 在校或工作期间受过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应聘教师岗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合申请教师资格条件者;在应聘、面试、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第五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满足下列业务条件 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条件。 1.引进对象为“1、2、3、4”及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学子以上级部门批准为准。 2.我校“工大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1)在本研究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为本学科的带头人,能够领军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 (2)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海外留学、访问或工作经历。 (3)理工科类在本学科领域公认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论文不低于5篇(且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检索论文10篇左右),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领域公认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论文不低于3篇(且以第一作者发表的CSSCI 论文5篇左右),其中理工科、人文社科发表的本学科顶级和权威期刊论文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3.我校“工大学者计划”工大学子 (1)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在国(境)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在国(境)外知名大学做博士后、学术研究工作2年及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理工科类在本学科领域公认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论文不低于3篇(且以第一作者发表的SCI检索论文7篇左右),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领域公认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论文不低于2篇(且以第一作者发表的CSSCI 论文5篇左右),其中理工科、人文社科发表的本学科顶级和权威期刊论文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4.优秀博士 (1)博士所学专业与本科、硕士专业相近,且所学专业为学校当年人才引进计划中所需专业。 (2)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理工科要求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并被SCI收录1篇及以上;文科要求公开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及以上并被CSSCI收录1篇及以上。 (3)年薪制录用人员参照《我校年薪制人员录用实施办法》执行。 5.其他人才 (1)在从事的科学研究领域,如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等方面,具备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重点攻关突破的潜力。 (2)能全职在学校工作的。 第三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六条 应聘人员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直接来校等多种方式投送简历。简历应包括个人信息、近照,教育经历及工作经历,从事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学历、学位证书和成果荣誉等复印件。需调入配偶且符合条件的须一同附配偶申请及简历。 第七条 应聘人员材料审核 (1)组织人事部对所收到的简历进行初审,将简历发送至相应学院审查。 (2)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学术水平和学术成果进行审核,并填写学术评议意见。 (3)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学术委员会学术审核情况,结合实际需求,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引进,并提出人才引进拟聘用的方式、层次意见,将《我校拟引进人员考核表》连同申请人的简历一同反馈组织人事部。 (4)经学院同意推荐的校聘特岗人员需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年薪制应聘人员由校人才工作专班组织审核并初定拟聘层次、任务和待遇的具体意见。 第八条 组织面试 (1)组织人事部将学校初审意见反馈学院。其中引进对象“1、2、3”层次人选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面试,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特聘教授及引进对象“5、6、7”层次由学院组织面试。 (2)学院的面试由学院人才引进专业评议组组织,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业务素质能力及潜能、表达能力,可通过试讲等多种形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在材料审核时安排面试)。由专业评议组填写面试考核表并报组织人事部(境外特别优秀的申请者可视情况免试)。 第九条 拟录用 (1)面试合格的人员经学校讨论予以拟录用。 (2)因学科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经学校讨论或校长办公会授权予以拟录用。 第十条 面试合格人员必须参加体检,体检程序和内容按学校校医院体检规定执行,体检结果由组织人事部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体检合格者予以录用,签署聘用协议及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基本待遇 表1 教师岗位人才引进待遇一览表
人才类别 |
科研启动费(万元) |
实验室建设费(万元) |
安家补贴(万元) |
特殊津贴(单位:万元/年) |
工资和津贴 |
第1类 |
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
面议 |
面议 |
面议 |
面议 |
校内教授待遇 |
第2类 |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
面议 |
面议 |
面议 |
面议 |
校内教授待遇 |
第3类 |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以及973、863项目首席科学家 |
面议 |
面议 |
面议 |
面议 |
校内教授待遇 |
第4类 |
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特聘教授 |
20(工科) |
100(工科) |
100 |
30 |
校内教授待遇 |
10(其他) |
50(其他) |
第5类 |
我校“工大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
10(工科) |
50(工科) |
60 |
8 |
校内教授待遇 |
5(其他) |
25(其他) |
第6类 |
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湖北省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学子 |
6(工科) |
30(工科) |
40 |
5 |
校内教授待遇 |
4(其他) |
15(其他) |
我校“工大学者计划”工大学子 |
6(工科) |
20(工科) |
30 |
3 |
校内教授待遇 |
3(其他) |
10(其他) |
第7类 |
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 |
5(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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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博士津贴1000元/月 (连续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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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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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第7类中年薪制录用人员薪酬根据学校规定和对应层次按年薪制标准发放。 2.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双方“安家补贴”按双方合计计算。 3.“教师岗位人才引进待遇一览表”中均为全职入职人员的待遇。 |
第十三条 其他待遇 1.引进对象“1、2、3”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实验室和办公用房,并配备1-2名科研助手。 2.引进对象“1、2、3、4、5、6”解决配偶工作(其中引进对象“6”配偶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协助解决子女入学、入托。 3.居留和出入境、落户、保险、税收等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待遇。 4.除引进对象“7”外,已获得教授任职资格的,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确定薪级工资档次,未获得教授任职资格的,按教授起点薪级工资起薪。 5.对采用柔性引进非全职到校或短期项目的引进对象需另行签订协议。其中引进对象“1、2、3”,按实际在岗月数3.0万元/每月的标准发放,引进对象“4”的研究人员,按实际在岗月数2万元/每月的标准发放。非全职引进的引进对象“1、2、3、4”可报销来校往返国际机票和国内火车票1次/年。 6.“教育厅有关人才计划”讲座教授除报销来校往返国际机票和国内火车票1次/年外,按来校工作时间分别享受2.0万元/月的津贴。 7.学校针对引进对象“1、2、3”层次的,采取“人才特区”的政策引进人才或团队,根据“一事一议、按需支持”的原则,与引进人才协商解决待遇和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全校教职工积极向学校推荐人选并设立“伯乐奖”,奖励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在受聘期内不得再受聘国内其他高等学校或单位特聘岗位。 第十六条 联系各学院的校领导负责协调该学院入选者来校工作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人才招聘程序、条件、考核、待遇及发放方式、合同管理按国家、部、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4月13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以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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