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重大涉密活动外场试验
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重大涉密活动外场试验保密管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主办和开展的重大涉密活动外场试验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重大涉密活动是指涉及武器装备重点项目的重大活动,主要是指:涉及机密级以上的重大项目的现场试验。外场试验是指为检验武器装备设计方案和战术指标性能的有效性或产品的可靠性,在一定的空域、地域、水域进行的试验活动。本规定所指的外场试验专指学校及校内单位(部门)参与或牵头组织的上述活动。
第二章 外场试验保密管理
第四条 由学校参与或牵头组织协调的涉密科研项目外场试验,主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需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填写《我校外场试验保密审批表》(附件1),并确定试验负责人,试验负责人为涉密外场试验的保密责任人,接受保密管理具体防范技术上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主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把安全保密工作纳入现场工作的议事日程,应研究制定外场试验保密方案。该方案至少应包括任务性质、项目或型号密级、组织领导、保密措施和具体要求等内容,对试验的目的、方案和结果要严格限制知悉范围。
第六条 主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我校涉密科研项目外场试验保密方案落实情况检查表》(附件2),外场试验期间由先装办会同保密办全程监督指导。
第七条 外场试验现场,要指定专人分管保密工作,确定保密责任人,制定试验场区保密管理规定,并组织协调相关保密工作。每个系统、每个参试单位,都要设专(兼)职保密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在试验现场的涉密载体、密品管理工作,包括试验记录、表格、设备器材等。
第八条 确认参试人员身份,组织参试人员学习试验场区保密管理规定,并签订《我校外场试验保密承诺书》(附件3)。
第九条 大型或密级较高的试验现场,必须实行出入证制度。出入证的发放、保管要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使用的涉密载体应通过机要邮寄。试验记录、设备器材应妥善保管,特殊情况需旅途随身携带时执行《我校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我校密品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现场涉密载体发放、保管、邮寄手续,现场试验或调试领导小组应为涉密载体发放、保管提供可靠场所和保密通信渠道。
第十二条 试验现场印发的试验工作涉密资料,要严格控制印刷地点和印刷份数,分发时应办理登记手续,用后及时收回销毁。
第十三条 加强现场参试人员的住宿管理,试验期间在住处应有人留守值班,留守值班人员要时刻提高警惕,确保住处存放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现场通讯管理,参试人员联系工作、汇报情况时,禁止用普通电话、电报、传真等设备传递涉密信息。大型或密级较高的试验现场禁止参试人员携带手机。
第十五条 试验现场必须加强拍照、摄像的管理,指定专人(学校职能部门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的管理。拍摄过的录像带(包括原始素材)、照片(包括底片)由主办单位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复制和向外提供。禁止在试验现场使用可拍照手机进行拍照。
第十六条 未经领导机关或现场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个人或参试单位无权组织现场参观活动。经批准的参观必须按指定路线进行。介绍情况要适度,未经批准禁止在参观中录像、拍照。参观基本情况的文字记载,随试验工作总结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涉密试验主办单位可根据试验内容、试验场所周围环境、参加试验人员情况,制定或提出具体的保密防范措施与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对无需保留的文件、资料、会标、横幅、参试证件等送试验场区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或带回学校保密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承办产品运输的单位(部门)由承办人填写《我校涉密产品押运保密审批表》(附件4)并由承办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保密办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内容。机密级以上产品运输由保卫干部进行保密跟踪管理并填写管理记录。
第二十条 确定押运安全保密负责人,对执行押运任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行前安全保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秘密级以上涉密产品运输,承办部门必须提前办理免检申请,由保密办负责办理免检信。携带涉密产品外出,须经保卫管理部门铅封,并应做到涉密产品不离人。
第二十二条 运输涉密产品的专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行时间、路线等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已确定的行车路线未经保密、保卫管理部门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路线,不得随意停车、中途停车搭乘,产品车上必须留人负责涉密产品的安全,防止失泄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参加其他单位牵头组织的外场试验,须接受试验场区保密管理,遵守试验场区所在单位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保密委员会授权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重大涉密活动外场试验保密管理暂行办法》(校保密〔2013〕1号)同时废止。
武工大科发〔2019〕5号附件1.doc武工大科发〔2019〕5号附件2.doc武工大科发〔2019〕5号附件3.doc武工大科发〔2019〕5号附件4.doc